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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知公用技术能否成为个人发明专利?

1998-05-2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黎明文

从1996年起,国内十余家出版和印刷单位,陆续接到深圳天明美术印刷公司及其总经理庄志和的起诉状,称“宣纸印品及其胶印制版、印刷方法”在1995年12月30日已被国家专利局授予发明专利,被告生产、出版、销售宣纸印品的行为,侵犯了他的专利权和天明公司的专利使用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两年来,除中国印刷公司以“先知先用权”胜诉,部分诉案原告撤诉外,其余被告均依据《专利法》被二审判决败诉,并判定各赔偿原告30万至50万元的经济损失。

这意味着,60多家涉及宣纸印品的印刷企业和出版社也将面临被推上被告席,照此估算,将有高达3000万元的国有资产作为赔偿落入私人腰包,宣纸生产企业也将因所有宣纸印品都在该专利范围内而面临破产危险。

业内及法律界人士指出,该专利包括的通过电子分色胶印宣纸印品在我国已有30多年历史,论文也发表过数篇,是印刷行业长期通用的公知公用技术。该专利所包含的分色、拼版、晒版、打样等印刷步骤、用胶印油墨印制等,都是彩色胶印的基本工艺流程。以公知公用技术和材料、通用设备、必须的生产过程构成的专利,没有创造性和新颖性,有没有资格申请专利?

(《文汇报》98.5.18黎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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